赵某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刑事证明;庭前供述的采信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刑一终字第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的被告人翻供后其庭前认罪供述的采信规则,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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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5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刑一终字第59号判决书。
2.案由:敲诈勒索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令军。
被告(上诉人):赵某,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流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11月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官裕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建玲;人民陪审员:甘雯雯黄丽媛。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华;审判员:陈一田粟春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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