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李某失火案 失火罪;共同犯罪;过失犯罪
案由:
失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谭泉清

姚志东

李恒

代理律师:

张九尚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主要涉及问题:共同的过失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即使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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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刑初字第6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失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昌茂。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59年2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九尚(一审、二审),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42年1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异仁;审判员:沈洁虹;人民陪审员:汤学强。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泉清;审判员:姚志东;代理审判员:李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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