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诉黄某租赁合同案 优先承租权;通知义务;同等条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民一终字第39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凤贞

谭政

陈劲松

代理律师:

韦汉有

李淼伦

张学清

庞卫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优先承租权的认定。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承租权主要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但往往原出租人与承租人对优先承租权的取得和适用认识不一致,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综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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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2012)容民初字第9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民一终字第398号判决书
(二)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容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韦汉有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冯林,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黄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退休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淼伦,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学清,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第三人:甘某
委托代理人:庞卫,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独任庭人员:审判员曾庆元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凤贞;审判员谭政;代理审判员陈劲松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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