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等侵权责任案 侵权责任;安保义务;第三人侵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民三终字第230号
审理法官:

罗飒

邓莉

罗燕东

代理律师:

廖俊东

龚运川

法官解说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电动车厂对在场内活动的人员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电动车厂设有保安,厂内的工作人员在双方发生斗殴后已报警并劝阻,可以看出厂家已经尽到了自身的义务,因此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由第三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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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蔡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公民代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廖俊东,南宁市正一法律事务所,南宁市正一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
被告(王某):王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龚运川,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洁。
二审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飒;审判员:邓莉;代理审判员:罗燕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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