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林海种养有限公司诉凌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财产损害;表见代理;注意义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民三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梁开路

罗耕思

梁小宁

代理律师:

陈锐

刘恩明

宁延庭

伍思扬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杈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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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博白县人民法院(2010)博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民三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广西博白县林海种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锐,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2。
被告凌某。
委托代理人刘恩明,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延庭,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北县木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经理。
被告莫某。
被告冯某(莫某的妻子)。
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伍思扬,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一鸣;代理审判员:韦素敏;人民陪审员:秦国荣。
二审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开路;审判员:罗耕思;审判员:梁小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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