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那林镇卫生院诉黎某等工伤保险待遇案 工伤保险待遇;交通事故赔偿;双重赔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

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立民终字第 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获得双重赔偿。交通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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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立民终字第 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
3、诉讼双方:
原告博白县那林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关瑞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
被告秦某。
被告庞某。
被告秦某2。
被告秦某3。
被告秦某2、秦某3的法定代理人黎某。
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覃臣寿,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博白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凤。
二审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斌;审判员:李斌;审判员:蒋绍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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