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受贿案 受贿罪 职务便利 利益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昌吉回族自治州煤炭局

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新疆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2)玛刑初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刘文军

董修平

蒋春荣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中认定韩某受贿罪成立中的"利用职务上便利"进行探讨。
根据近年来我国产生了一系列对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规定的法规。主要有一个刑法条文和一个司法解释。
最先对这一要件进行解释的是1989的《补充规定》,其把受贿罪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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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2)玛刑初字第25号
2、案由: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戚志强、陈晓芬。
被告人:韩某,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昌吉回族自治州煤炭局局长。2011年9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吴波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文军、代理审判员董修平、代理审判员蒋春荣。
6、审结时间:201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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