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周某等生命权案 同桌饮酒;过失;民事责任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

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环民初字第205号
审理法官:

蒙继秋

韦瓞绵

莫雄韬

代理律师:

韦杯远

贝荣达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频繁交往,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成年公民饮酒,也不禁止多人共饮。至于劝酒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劝酒的具体情节。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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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判决书字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环民初字第205号
2、案由:生命权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原告蓝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杯远,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上诉人)周某。
被告(上诉人)韦某。
被告(上诉人)覃某。
被告(上诉人)莫某。
被告(上诉人)韦某2。
被告(上诉人)蒙某。
被告(上诉人)莫某2。
上述七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贝荣达,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继克,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阮某。(缺席)
被告(上诉人)黄某。(缺席)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或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蒙继秋;代理审判员韦瓞绵;人民陪审员:莫雄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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