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诉刘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依职权再审;错误;提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调解
文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民一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陈海凤

朱文春

陈永成

代理律师:

冯冠维

潘卫

法官解说
虽然,张某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且已超过二年期限,故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但是,调解的标的物须属于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标的物,一审法院在调解时没有查清标的物已被另案查封的状况,是不妥的。因此,可以将张某的请求作为信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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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调解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调解书: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
再审审查裁定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民一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2012)珠中法立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各方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冯冠维,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潘卫,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霞,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新丰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昌盛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族,1959年2月25日出生,住珠海市金湾区,系该公司员工。
4、 审级
再审审查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判员:洪成猛
再审审查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海凤;审判员:朱文春;代理审判员:陈永成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4日
再审审查审结时间:20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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