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2等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眺东

王小强

陈苍山

代理律师:

陈长巍

潘先贵

覃必题

法官解说
该案的焦点在于对于被告人鄢某的追诉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期。
被告人鄢某的辩护人提出,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处刑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应当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之间量刑。鄢某系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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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琪翌。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2,男,汉族,1937年4月4日出生,农民。系被害人田某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3,男,汉族,1991年1月15日出生,农民。系被害人田某的儿子。
被告人胡某2,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贵州省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长巍,广西乐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鄢某,曾用名鄢忠志,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贵州省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先贵,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覃必题,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眺东;审判员王小强、陈苍山。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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