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诉陆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财产权利确认;执行标的;执行异议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一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子刚

玉江

曲静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案由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这是根据200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确定的。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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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一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龙某,男,广西北海市人。
委托代理人:韦克尔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陆某,男,广西靖西县人。
被告(被上诉人):黎某,女,广西田阳县人。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岗;审判员:周英杰;人民陪审员:梁旭世。
二审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子刚;审判员:玉江、曲静。
(六)结案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8月15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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