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董某、李某1盗窃,李某2、韩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占罪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

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

盘锦市有毒有害废气处理站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1、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盘中刑二终字第00073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温 阳

代理律师:

白艳

冯帆

法官解说
对于此案中董某某的定性产生分歧:其一,认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董某在运输过程中对石脑油的占有属合法占有。因此,他将石脑油秘密卸下的行为是将合法占有权转为非法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特征;其二,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侵占罪的打击对...
展开

(一)首部

2、案由:原审被告人董某、李某1盗窃,李某2、韩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董某,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捕前住辽宁省大洼县。1988年因犯贪污罪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洼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艳,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李某1,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洼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帆,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2,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同年8月20日被大洼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韩某,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盘锦市有毒有害废气处理站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大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大洼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  判  长  温 阳
代理审判员  耿新欣 郭安福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