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1569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柴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住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代理人游碧勇,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教师,住青神县。
委托代理人赵永安,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住眉山市东坡区。
(二)诉辩主张
1.原告柴某诉称,李卓于2011年4月14日因经营网吧向原告借款10万元,此事实已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其中的56000元用于付网吧铺面所需房租,另外44000元用于购买网吧经营所需电脑。因该笔借款发生在李卓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网吧是家庭经营。故请求判令徐某对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1)眉东民初字第220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李卓对柴某的还款义务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2.被告徐某辩称,李卓与徐某于2010年底分居,2011年6月28日离婚,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双方协商离婚期间,且10万元借条系李卓个人所出具,无徐某签名,故该笔借款是李卓个人借款,徐某并不知情。至于原告所述该笔借款是李卓用于家庭经营网吧,因该网吧为徐某之父徐祥云出资经营,李卓只是代为管理,房租及电脑均为徐祥云出资支付。况且网吧运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徐某未从网吧运营中获得利益。故10万元是李卓用于从事其个人经营活动,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请求判令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徐某与李卓2005年6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二人在眉山市东坡区迎宾巷租房居住。在此地居住期间双方矛盾加剧,经常吵打。李卓偶尔回其在迎宾巷租住的房屋。一回去就与徐某发生纠纷,甚至影响周围住户休息。2011年春节后徐某单独搬走,并在临走时告诉门卫不要告诉李卓其搬往何处。2011年2、3月份,徐某之父徐祥云在眉山市东坡区兴隆街出资筹办名为"时空隧道"的网吧。徐祥云出资部分来源于个人借款,部分来源于将网络经营许可证典当给眉山市汇通天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汇通典当公司")所得款。因李卓是徐祥云女婿且懂网吧运营,故徐祥云将网吧筹办与经营事宜一直交由李卓负责。2011年4月14日,李卓向柴某出具借到10万元借条。柴某陈述其中56000元用作网吧经营所需铺面的租赁费,但合同是以自己名义与铺面的转租人承租,当时的租赁合同在续签租赁合同时被收回。至于为何以其名义租赁网吧经营的铺面,柴某解释是对李卓的不信任导致了该行为,这样可以更好保障其权益。2011年5月"时空隧道"网吧正式营业。因经营不善,网吧无法维持正常运营。2011年6月28日,李卓与徐某在青神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上,双方在"家庭财产处理"栏中约定:眉山网吧由女方接手负责经营管理;在"债权债务清偿"栏中约定:在这之前开网吧所借、贷的款一切由男方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包括女方的父亲和亲戚所贷款的本金和利息)。2011年7月22日,柴某与网吧所在铺面的所有人签订了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将原"时空隧道"所租赁的铺面租给柴某作营业用房,租赁时间暂定为5年。第一年租赁时间为2011年12月23日至2012年12月22日。协议同时载明:之前与张誉凡合同作废。2011年8月30日,李卓作为甲方与乙方柴某签订了"时空隧道"网吧的转让协议,但协议并未约定转让价格。2011年9月30日,在复印有徐祥云居民身份证的A4纸面上,李卓向柴某出具了"收到柴某转让时空隧道网络会所转让定金15万元"的收条。2011年10月19日,李卓向柴某出具借到5万元借条。2011年国庆后,网吧停止经营并被转让给他人。转让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之前经营网吧所借欠款。2011年10月25日,因柴某怀疑李卓诈骗其15万元,向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报案,要求刑事立案。2011年10月28日,柴某以李卓、徐某经营网吧向其借款15万元为由,诉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李卓、徐某向其返回借款15万元及其中10万元从2011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1年11月30日,在李卓、徐某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该案。原告柴某当庭撤回了对徐某的诉讼请求。随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眉东民初字第2205号缺席判决,判决查明:"......李卓经营网吧期间于2011年4月14日向柴某出具借条借款10万元,借条载明:'今借到柴某现金10万元,按照每个月14日支付利息5000元,按本金递减利息递减方式支付利息,直到本金还清。'......李卓在2011年10月19日向柴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柴某现金5万元。证明人:肖林。'此后,李卓经营的网吧转由他人经营。......",判决内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李卓返还原告柴某借款15万元和支付原告柴某10万元借款从2011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1年12月29日,柴某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笔债务。2012年1月13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出具大致内容为"控告人柴某:你提出控告的李卓用虚假的合同诈骗你15万元一事,我局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故决定不予立案"的眉公刑不立通字【2012】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柴某申请追加徐某为被执行人。2012年3月30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眉东执字第103-1号执行裁定书,以"本案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柴某撤回了对第三人徐某的起诉,系申请人放弃了诉权。但该诉权申请执行人仍保留,可由申请执行人再行起诉主张其权利,通过审判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将损害第三人的救济权利,不符合诉讼原则。"为由,驳回了柴某请求追加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另查明,徐某系青神黑龙小学教师,柴某在本案庭审之前并未见过徐某。其向李卓借款是通过吕伟介绍,吕伟也知道李卓借款目的。
上述案件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11)眉东民初字第2205号判决书。该生效判决书载明:"庭审中原告柴某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徐某的起诉",该判决书查明:"......李卓经营网吧期间于2011年4月14日向柴某出具借条借款10万元,借条载明:'今借到柴某现金10万元,按照每个月14日支付利息5000元,按本金递减利息递减方式支付利息,直到本金还清。'......李卓在2011年10月19日向柴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柴某现金5万元。证明人:肖林。'此后,李卓经营的网吧转由他人经营。......",判决内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李卓返还原告柴某借款15万元和支付原告柴某10万元借款从2011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2012)眉东执字第103-1号执行裁定书、听证笔录。生效执行裁定书以"本案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柴某撤回了对第三人徐某的起诉,系申请人放弃了诉权。但该诉权申请执行人仍保留,可由申请执行人再行起诉主张其权利,通过审判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将损害第三人的救济权利,不符合诉讼原则。"为由,驳回了柴某请求追加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3.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证明2011年6月28日,李卓与徐某在青神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上,双方在"家庭财产处理"栏中约定:眉山网吧由女方接手负责经营管理;在"债权债务清偿"栏中约定:在这之前开网吧所借、贷的款一切由男方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包括女方的父亲和亲戚所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4.李卓与柴某签订的转让协议、2011年9月30日收条。证明2011年8月30日,李卓作为甲方与乙方柴某签订了"时空隧道"网吧的转让协议,但协议并未约定转让价格。2011年9月30日,在复印有徐祥云居民身份证的A4纸面上,李卓向柴某出具了"收到柴某转让时空隧道网络会所转让定金15万元"的收条。
5.徐祥云关于"时空隧道"网吧的情况说明、徐祥云与汇通典当公司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汇通典当公司出具收条与说明。证明2011年2、3月份,徐某之父徐祥云在眉山市东坡区兴隆街出资筹办名为"时空隧道"的网吧。徐祥云出资部分来源于个人借款,部分来源于将网络经营许可证典当给眉山市汇通天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汇通典当公司")所得款。
6.眉公刑不立通字【2012】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2011年10月25日,因柴某怀疑李卓诈骗其15万元,向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报案,要求刑事立案。2012年1月13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出具大致内容为"控告人柴某:你提出控告的李卓用虚假的合同诈骗你15万元一事,我局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故决定不予立案"。
7.证人余光明证言。余光明系徐某、李卓租住房屋小区门卫。其证言证实2009年徐某、李卓在眉山市东坡区迎宾巷租房居住。在此地居住期间双方矛盾加剧,经常吵打。李卓偶尔回其在迎宾巷租住的房屋。一回去就与徐某发生纠纷,甚至影响周围住户休息。2011年春节后徐某单独搬走,并在临走时告诉门卫不要告诉李卓其搬往何处。
8.证人徐祥云、童怀清、魏洪波证言。证实"时空隧道网吧"由徐祥云出资,出资款部分来源于童怀清、魏洪波借款。
9.证人万坤证言。证实2011年过年后听徐某说夫妻二人已分居。
10.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柴某陈述其中56000元用作网吧经营所需铺面的租赁费,但合同是以自己名义与铺面的转租人承租,当时的租赁合同在续签租赁合同时被收回。至于为何以其名义租赁网吧经营的铺面,柴某解释是对李卓的不信任导致了该行为,这样可以更好保障其权益。2011年5月"时空隧道"网吧正式营业。因经营不善,网吧无法维持正常运营。2011年国庆后,网吧停止经营并被转让给他人。转让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之前经营网吧所借欠款。徐某系青神黑龙小学教师,柴某在本案庭审之前并未见过徐某。其向李卓借款是通过吕伟介绍,吕伟也知道李卓借款目的。
(四)判案理由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二是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卓在其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10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该举证责任是在债权人柴某还是在债务人配偶徐某?针对该焦点,本院认为,首先,(2011)眉东民初字第2205号判决书载明的"李卓因经营网吧需要向柴某借款10万元"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实。该判决是李卓未到庭的缺席判决,且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徐某的起诉,徐某未对当时借款情况进行质证与答辩,故"李卓因经营网吧需要向柴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认定是在徐某、李卓未到庭,法院根据柴某的单方陈述所作的认定。这与本案徐某的辩解并不矛盾。故对借款10万元的用途的认定上并不能以(2011)眉东民初字第2205号判决书载明的事实作为本案审判的依据。其次,第一、对于债务人配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乃是消极事实,其缺乏举证能力。第二、婚姻法《解释(二)》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故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应该是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解释与细化,其规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理解为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用于共同生活时所负债务。最后,第一、柴某陈述其10万元借款中的56000元是用作网吧经营所需铺面的租赁费,另外44000元用于购买网吧经营所需电脑。柴某主张网吧是李卓所有。但从本院查明事实来看,网吧是以徐祥云名义登记注册,一直由李卓经营管理。柴某在将铺面交由李卓时未对营业许可证上载明的业主是谁做到合理审查。第二,柴某当庭陈述网吧铺面租赁协议已被出租人收回,不符合常理。第三、在柴某与李卓商谈网吧转让时李卓曾经向柴某出具过收到15万元转让款的收条。在李卓之前尚欠柴某借款未还,且柴某并不信任李卓的情况下,柴某再继续给付李卓15万元也不符合常理。第四、柴某既然系网吧铺面真正的承租人,部分借款又是用于购买电脑,在网吧停业转让许可证和以物抵债过程中且接受网吧转让未果的情况下,针对于网吧其他债权人来说,其应享有以物抵债的天然优势。第四,柴某陈述借款时有第三人在场、第三人也知道李卓借款用途,故其完全具有证明10万元借款是用于网吧经营的举证能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再次延长举证期限后,柴某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最后,针对柴某而言,徐某向本院举证证实其在李卓借款之前,夫妻关系已经恶化;举证证实网吧出资资金来源状况,其已穷尽了举证能力。在债务人配偶已经穷尽其举证能力而债权人并未穷尽举证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还把该举证责任强加给债务人配偶,显属不公。故在本案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债权人柴某承担。
(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柴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
(六)解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这种推定仅依普通之情况而言,具有不确定性。必须辅以例外情况,进行严格查证,以保护债务人配偶之利益,最终达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平衡。
(夏琨)
【裁判要旨】债权人对借款用途具有举证能力,而债务人配偶已经穷尽其举证能力情况下,如果还把该举证责任强加给债务人配偶,显属不公。故在本案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债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