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诉徐某民间借贷案 民事 民间借贷 夫妻共同债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15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夏琨

法官解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这种推定仅依普通之情况而言,具有不确定性。必须辅以例外情况,进行严格查证,以保护债务人配偶之利益,最终达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配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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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1569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
3.诉讼双方
原告柴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住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代理人游碧勇,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教师,住青神县。
委托代理人赵永安,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住眉山市东坡区。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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