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朱某等债权人撤销权案 民事 债权人 撤销权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2)睢民初字第127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尤飞

刘光俭

王冠群

代理律师:

王辉

孙远强

吴忠民

马洪涛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2)睢民初字第1270号判决书。
2、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王辉、孙远强,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吴忠民江苏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1。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山东上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尤飞;人民陪审员:刘光俭、王冠群。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