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诉郭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公房;租赁合同;解除权;随时解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1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梁爽

董德虎

储丽

代理律师:

南珏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涉及非单位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单位公房租赁合同的随时解除权问题。
一、 我国单位公房的概念与类型
1、单位公房的概念
公房即公有住房,或称公有住宅。通常意义上讲,公房系指由国家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150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珏,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爽;人民陪审员:董德虎、储丽。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