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北京《新型工业化》杂志社等肖像权案 以营利为目的;肖像权;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石民初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审理的难点在于被告的行为在不能直接证实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长期以来,司法实务界对肖像权侵权案件中加害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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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石民初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俊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型工业化》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宋铮,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脑爱好者》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葛某。
被告明基电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舟骏;人民陪审员牛淑珍刘淑荣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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