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盗窃案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适用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42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的坦白情节是否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能否减轻处罚。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坦白行为属于上述情形,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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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42号
2、案由
盗窃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温某
辩护人:江红梅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简扬生;人民陪审员:王丽明:人民陪审员:潘锋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平文林;审判员:马健中;代理审判员:刘付刚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5月30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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