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诉严某1及第三人严某2、严某3、严某4、严某5、严某6继承纠纷案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身份权益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47号
审理法官:

谷丰民

官健

魏巍

法官解说
本案二审虽然是以当事人在一审的请求未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审判决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由继承人继承使用,超越诉讼请求范围为由撤销了一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由继承人继承使用的判项。但假若当事人在一审请求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法院是否可以判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9)云法民一初字第1044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47号
2、案由
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严某
被告(上诉人):严某1
第三人:严某2、严某3、严某4、严某5、严某6
4、审级:二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彤彤;人民陪审员:梁凤慈、黄文聪。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丰民;审判员:官健;代理审判员:魏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