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广州市再生资源开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等物权保护纠纷 银行分支机构;责任承担;主体资格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均为该公司

均为该公司

均为该公司

均为该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国庆

岳为群

姚伟华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为上诉人工行广州第二支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无同意再生资源公司出售案涉房屋给林某?上诉人若同意出售案涉房屋则是否应协助涂销抵押登记手续?
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我国民法上不是民事主体,分支机构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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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2)荔法民三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
被告:广州市再生资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邓某,均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
法定代表人赖定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阙某,均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员:张浩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国庆;审判员岳为群;代理审判员:姚伟华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1年3月23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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