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复函纠纷案 信访复函;实质审查;审查标准;行政函件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195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娄永强

陈伟善

法官解说
在司法审查中,法院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函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键在于其内容本身是否具有可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越来越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选择信访这一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来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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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判文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行初字第398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判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195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
不服复函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
原告:何某
原告:张某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娄永强、陈伟善,依次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何某1、张某,均为该局干部
第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文谦;代理审判员:苏扬;人民陪审员:张黛乔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洁靖;代理审判员:肖晓丽何山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1年12月30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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