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管理案 举证期限;证据依据;预期提供;正当理由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行政机关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38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窦家应

周建彬

汪 毅

代理律师:

周密

范俊明

法官解说
行政机关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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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行初字第14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38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欧某
委托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厅长。
委托代理人:范俊明,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某,该厅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文谦;人民陪审员:张黛乔;人民陪审员:吴文涛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窦家应;代理审判员:周建彬、汪  毅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2月20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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