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采乐化妆品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复议案 商标;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恶意注册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州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43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是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问题。原告的企业名称与第三人美国强生公司的注册商标均使用了"采乐"字样,判断原告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判断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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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知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43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不服工商复议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广州采乐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高某,广州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邓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美国强生公司(JOHNSON&JOHNSON)
诉讼代表人:劳某,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霍某、张某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童宙轲;人民陪审员:刘绮华、吴文涛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琳;代理审判员:肖晓丽邓军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3月2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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