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公安收容教育案 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嫖娼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嫖娼一次是否应认定具有嫖娼恶习 一事多罚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45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窦家应

周建彬

汪 毅

法官解说
一、嫖娼一次是否应认定具有嫖娼恶习?恶习,在《辞海》中的解释是指不良的习惯。即长期赌博、长期吸食毒品、多次卖淫嫖娼等坏习惯才能被称之恶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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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45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公安收容教育
3、诉讼双方
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蓝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1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晨,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文谦;人民陪审员:张黛乔;人民陪审员:吴文涛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窦家应;代理审判员:周建彬、汪  毅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2月20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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