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陈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盗窃电缆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35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俊

罗汝标

陈秀娥

法官解说
本案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关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之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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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35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
被告:时×,男。陈某,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俊;人民陪审员:罗汝标、陈秀娥。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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