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珠海阳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保护范围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0号
审理法官:

高静

张泽吾

石静涵

代理律师:

邓清征

徐容

苏银

法官解说
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文本为依据。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一般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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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知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0号
(二)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三)诉讼各方
原告(上诉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黄英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晓琳,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珠海阳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红灯片区永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修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银,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
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发;代理审判员:曾艺能、孙志。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静;代理审判员:张泽吾、石静涵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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