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贿案 受贿罪 受贿金额 利益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虞市小越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

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刑初字第776号(2012年11月14日)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委托理财型受贿是一种新类型的受贿犯罪,此类犯罪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以合法的委托理财形式为"幌子"来掩盖本质上的"权钱交易"行为。为了更好地对这类犯罪加以预防和惩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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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一审: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刑初字第776号(2012年11月14日)。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源源、代理检察员张天翔。
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上虞市小越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所长。
辩护人林阳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洪来;代理审判员:孔敏;人民陪审员:胡岳夫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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