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阮某探望权案 民事 探望权 抚养费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25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何高峰

章炯

石宁辉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父母因抚养和探望子女发生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本案审理要点在于:中止探望权的法定要件以及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子女抚养费要求法院中止探望子女权利的理由能否成立。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探望和探望中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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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2555号判决书。
2、案由:探望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高峰章炯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宁辉,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爱萍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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