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罗刑初字第1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银景可

韦丹

潘刚华

代理律师:

莫有红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要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首先应当了解二罪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具备以下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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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罗刑初字第133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建军。
被告人:吴某,男,1967年3月2日出生,仫佬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012年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唐某,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系被告人吴某妻子。
指定辩护人:莫有红,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陈某,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仫佬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银景可;代理审判员:韦丹;人民陪审员:潘刚华。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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