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等诉曾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民事 义务帮工人 受害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

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

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

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

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

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一终字第2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尤艳

陈品强

张谦

代理律师:

赵浚锡

赵浚锡

法官解说
(一)上诉人曾某、王某是否为本案被帮工人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义务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处理事务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审认定曾某对游某3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上诉人作为被帮工人和受益人,应与...
展开

一、首部

(二)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马某(系罗某之女婿),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陈利军,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文某,男,193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马某(系文某之孙女婿)。
委托代理人陈利军,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女,193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马某(系黄某之孙女婿)。
委托代理人陈利军,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马某(系罗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陈利军,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游某1,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马某(系游某1之姐夫)。
委托代理人陈利军,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游某2,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马某(系游某2之姐夫)。
委托代理人陈利军,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曾某,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赵浚锡,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赵浚锡,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曾某,男,194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被上诉人)何某,男,194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甘某,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四川省富顺县。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晓燕;审判员:王金文、何春燕
二审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尤艳;代理审判员:陈品强、张谦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