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树志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醉酒;工伤认定;举证责任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信访科

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

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2)自流行初字第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丹

杜琨

谢茂贵

代理律师:

曾之友

刘卫

郭珊

法官解说
本案系行政案件中多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的典型案例,法院高度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充分考虑当事人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司法政策,实行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统一,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统一,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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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2)自流行初字第14号判决书
(二)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三)诉讼双方
原告:自贡市树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之友,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信访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丹 ;审判员:杜琨;人民陪审员:谢茂贵
(六)审结时间:201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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