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荣县古佛寺联办煤厂诉荣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社保机构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荣县古佛寺联办煤厂

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荣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荣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

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行终字第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春雷

吴泰祥

杨洪峰

法官解说
本案系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果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为第三人办理工伤保险时是否已患有尘肺贰期,以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问题。尘肺病是一种危害严重的职业病,其发展是一个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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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2011)荣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行终字第2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不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荣县古佛寺联办煤厂。
法定代表人:袁某,荣县古佛寺联办煤厂,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陈春雷,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泰祥,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荣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法定代表人:丁某,荣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某,荣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任副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杨洪峰,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廖某。
委托代理人:兰志强,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军;审判员:虞跃平;人民陪审员:曹丽英。
二审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月维;审判员:谭爱华;代理审判员:周玉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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