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宇电子(吴江)有限公司不服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提供食宿;用人单位;外出就餐;工伤责任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春宇电子(吴江)有限公司

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

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

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行终字第00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的审理,各方当事人存在主要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提供食宿能否免除职工外出就餐的工伤风险。一种意见认为单位提供食宿的,职工应当在单位提供的场所就餐,如果擅自外出就餐引起的伤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提供食宿,职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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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2)吴江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行终字第002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春宇电子(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有煌、春宇电子(吴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克林、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绪栋;审判员:沈国荣;人民陪审员:朱金才。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亮;代理审判员:张蕾林晓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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