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强奸、故意杀人案 强奸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解运停车场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刑一复字第003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支养民

朱金刚

赵丽萍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强奸犯罪中非强奸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情形的司法认定。
本案行为人的行为过程可以用下列流程图清晰的表示:
行为人强奸行为→被害人反抗行为→被害人落入水中→行为人未予有效救助→被害人死亡。
本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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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刑初字第20号判决书。
复核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刑一复字第0031号裁定书。
(二)案由:强奸、故意杀人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飞剑、徐卫兵。
被告人:韦某,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文盲,在无锡市解运停车场打工。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0月13日被原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8月10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7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四)审级:复核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敏;审判员:蔡连德张锡南。
复核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支养民;审判员:朱金刚;代理审判员:赵丽萍。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8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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