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吴某2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房屋买卖合同;宅基地;合同无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苏家屯区陈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

文书字号: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2)苏民五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付鹏翀

刘芳

金一川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如何认定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2)苏民五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胡方凯,系苏家屯区陈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吴某2。
第三人韩某。
第三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2。
第三人韩某3。
委托代理人韩某2。
第三人韩某4。
委托代理人韩某2。
第三人韩某5。
委托代理人韩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鹏翀;代理审判员刘芳;人民陪审员金一川。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