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政赔偿案 行政赔偿;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赔偿数额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行赔终字第0006号行政赔偿判决
审理法官:

齐 鸣

刘军

黄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只有在符合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即具备侵权行为主体、行政违法行为、对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国家才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且财产损害赔偿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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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行赔终字第0006号行政赔偿判决。
2.案由:强制拆迁行政赔偿。
3.诉讼各方
原告赵某。
原告赵某1(赵某之妹)。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朝辉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江东中路269号新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解建国,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车仑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在南京市应天西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陆冰,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章芃,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秦在丛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雪雁;代理审判员:宋振敏洪途。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  鸣;代理审判员:刘军黄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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