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玩忽职守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法律援助处

法律援助处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泰日

阮树本

冯为波

代理律师:

陈壮

练科

练科

法官解说
:
1、对于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称一审法院采纳陈某、黄某等证人的证言,从而据此认定李某知道"XX名苑"没有施工许可证进行违法施工的情况是错误的意见。
经查,上诉人李某作为信宜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股股长监管部门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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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2)茂信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玩忽职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56岁。2002年1月至案发前任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股股长。于2012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壮,律师。
一审辩护人练科,法律援助处律师。
二审辩护人练科,法律援助处律师。
4、审级:二审
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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