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国土登记发证案 闲置土地;宅基地;继承;遗产范围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审监行再字第1号
审理法官:

黄志平

张虹

黄媚

法官解说
本案中,高州市国土资源局于1997年6月17日为第三人高州市龙振实业集团公司颁发的高国用(97)字第0XXXXX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有效。抗诉申请人李某虽持有其父亲李某2已向有关部门缴交了相关费用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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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高州市人民法院(2010)高法行初字第16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茂中法行终字第103号。
再审判决书: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审监行再字第1号。
2、案由:不服国土登记发证。
3、诉讼双方:抗诉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州市国土资源局。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高州市龙振实业集团公司。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高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国忠;审判员:杨明、杨日清。
二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华伦;审判员:张国平、李华再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志平;审判员:张虹、黄媚。
6、审结时间:
一审2010年7月30日。
二审2010年12月14日。
再审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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