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潘某、冯某、梁某、吴某、李某1、李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调解协议;裁判;当事人合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一终字第55号调解书
审理法官:

黎晓

徐金宝

陈琪奕

代理律师:

轩辕宇璐

吴炜

张凡

吴靖飞

李创彬

叶智光

法官解说
本案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都较复杂,尤其原审判决根据当地镇一名党委委员的证词来认定被告潘某、冯某、梁某合伙经营瓷矿和地磅是值得商榷的。但在二审中,遇到的却不是实体问题,反而是程序问题。问题起因是这样的:案件共有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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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信宜市人民法院(2011)信法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判书: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一终字第55号调解书。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一终字第55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3、诉讼双方
被告(上诉人):冯某,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梁某,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轩辕宇璐,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潘某,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炜、张凡,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靖飞,广东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创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1,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2,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李某1、李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智光,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肖先;审判员:张庆祥、谢彦圣。
二审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晓;审判员:徐金宝、陈琪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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