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华粤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茂名市盘天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案 诉讼时效;催款单;债务履行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二终字第1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韦业飞

官演武

邓秀芬

代理律师:

苏海

柯沛君

杨龙茂

法官解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即债务人得以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已过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再受法院的强制力保护。诉讼时效抗辩权作为债务人的一种权利,能够自主处分,可以行使,也可放弃。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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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12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二终字第119号判决书。
2.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东新华粤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粤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炳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海,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沛君,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茂名市盘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天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兆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龙茂,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康晓丽
二审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业飞;审判员:官演武邓秀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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