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 人身保险;举证责任;过错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四终字第7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莫挺

陈朝通

陈春何

法官解说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并不是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而在于猝死死因的证明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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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100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四终字第77号判决书。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周某,男,汉族,1952年9月5日出生。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简称人寿茂名分公司)。
负责人姚小武,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谭某,男,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的职员。
诉讼代理人吴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的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康晓丽
二审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挺,代理审判员:陈朝通、陈春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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