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强奸案 强奸罪 幼女 加重情节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2012)茂港刑初字第189号
审理法官:

梁唬山

代理律师:

钟锦尧

柯沛君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本案被告人李某经人介绍认识12周岁的被害人邓某,李某知道邓某在小学读六年级,认为其应该是13周岁。还多次与邓某发生性关系,由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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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2012)茂港刑初字第189号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车振宇。
辩护人:钟锦尧,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柯沛君,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9月25日因本案被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梁唬山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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