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2012)茂港法民初字第244号判决书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李达洲、李治洪、蔡玉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二、诉辩主张
原告黄某诉称: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经他人介绍而相识同居,1995年生育一男孩黄某1。1998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又于1999年生育第二个孩子黄某2。第二个孩子出生后,被告周某的性情变得爆燥,对原告时有刃难,出口伤人。再者,因家庭贫穷,夫妻两人为了生计而外出打工,直至起诉时止双方一直不在一起生活。后来,原、被告双方发展到夫妻相见时不是夫妻恩爱,而是拳脚相向,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1年10月24日,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后经法官调解,原告撤回了起诉,希望能够挽回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原告撤诉后,被告更是火上加油,把家庭搞得一无是处,家无宁日。为摆脱这不幸婚姻带来的巨大痛苦,原告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婚育的两个孩子归原告抚养;3、判决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00元。
三、事实和证据
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0年间,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经他人介绍而相识谈婚,事后双方自愿同居生活。1998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生育了一个男孩黄某1,又于1999年生育了第二个男孩黄某2。原、被告双方生育的两个儿子长期在被告的娘家跟随外祖父、外祖母生活,并在附近学校读书。2011年10月24日,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后,原告黄某撤回了起诉。
四、判案理由
茂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并自愿同居生活,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和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长期分居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来看,原、被告双方的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了两个儿子,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存在差异,且双方均在外工作,夫妻沟通较少,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缝。此外,原、被告双方生育的两个儿子长期在被告娘家随外祖父、外祖母生活,并在附近的学校读书,如果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将会对两个儿子的学业带来不良的影响。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沟通,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双方的夫妻感情可以修复,故原告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不出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五、定案结论
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六、解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但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又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这也是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疑难问题。那么,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如何证明感情是否破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全面进行分析判断:
依据一:看婚姻基础。
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来说,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
依据二:看婚后感情。
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当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依据三: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依据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
在上述四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本案的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查实原、被告双方的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了两个儿子,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存在差异,且双方均在外工作,夫妻沟通较少,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缝。而承办法官还特别考虑到了原、被告双方生育的两个儿子长期在被告娘家随外祖父、外祖母生活,并在附近的学校读书,如果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将会对两个儿子的学业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本案的承办法官参照了以上的四个依据,得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沟通,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双方的夫妻感情可以修复的结论,故判决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判决作出后,原告黄某能够服判息诉,证明原告黄某信服了承办法官的裁判理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李达洲)
【裁判要旨】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如何证明感情是否破裂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全面进行分析判断。第一,看婚姻基础;第二,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当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第三,看离婚原因;第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