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拐卖儿童案 拐卖儿童罪;出卖亲生子女;民间送养行为
案由:
拐骗儿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2012)茌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伟

贾建国

鲁洁

代理律师:

金书强

代长英

法官解说
纵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界定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仔细分析本案不难发现,被告人楚某的行为不属于民间送养行为的特征,其主观上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自己的亲生子女卖与他人抚养,收取了40000元的巨额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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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2012)茌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拐卖儿童。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1,曾用名郑某2,女,1967年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渠。2011年10月17日至22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茌平县公安局拘留羁押于四川省渠县看守所,2011年10月22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21日被茌平县公安局拘留,至同年7月4日在河南省泌阳县看守所羁押,同年7月6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经茌平县检察院批准被茌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书强,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楚某,男,1968年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渠。2011年10月22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21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至同年6月22日羁押于河南省泌阳县看守所。同年6月28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经茌平县检察院批准被茌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代长英,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1,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茌平县。2011年1月14日至1月30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2011年1月30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0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茌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经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2,男,1951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茌平县。2011年1月19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0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茌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经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伟;人民陪审员:贾建国、鲁洁。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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