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与雅安地区五二六荥经煤厂、黄某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争议 诉讼时效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2)荥民初字第2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建

蒲彦桦

黄晓平

代理律师:

代莉

法官解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无权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其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故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指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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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2)荥民初字第29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蔡某,男,生于1968年9月15日,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程某,男,生于1964年2月18日,居民,住荥经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生于1969年1月29日,汉族,农民,住荥经县。
被告雅安地区五二六荥经煤厂,地址荥经县龙苍沟镇发展村十一社。
法定代表人张仕琼,女,生于1968年10月30日,原住荥经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莉,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生于1968年2月14日,住双流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代理审判员:蒲彦桦;人民陪审员:黄晓平。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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