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苗某诉莆田市涵江区菲佳特鞋材加工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民事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可归责性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民终字第1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仙清

庄莉琳

陈福元

代理律师:

朱国森

王志君

法官解说
(1)一审解说
原判判决要旨:1、被告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尽到有效防止故意伤害人一伙闯入被告员工宿舍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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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审判书: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1)涵民初字第714号判决书。
二审审判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民终字第142号判决书。
2、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庄某、苗某。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菲佳特鞋材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朱国森、王志君,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洪应、审判员:柯文林、代理审判员陈桂堂。
二审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仙清;代理审判员庄莉琳;代理审判员陈福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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