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等诉莆田市涵江区菲佳特鞋材加工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安全保障义务;危险源;过错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莆田市涵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

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民终字第1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仙清

陈福元

庄莉琳

代理律师:

朱国森

王志君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一、二审中,莆田市涵江区菲佳特鞋材加工厂均认为其不是"法定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并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作为抗辩并豁免的理由。因此,就安全保障义务人实有必要进行概念上的厘清,以增进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1)涵民初字第71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民终字第142号判决书;
2.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庄某
原告(被上诉人):苗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启明,莆田市涵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菲佳特鞋材加工厂
负责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国森,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志君,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洪应;审判员:柯文林;代理审判员:陈桂堂。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仙清;代理审判员:陈福元、庄莉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