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等诉黄某等婚约财产案 聘金;彩礼;返还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民终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余金灿

吴荔生

吴瑞雪

代理律师:

吴国章

黄艳玲

吴自强

黄毓凡

法官解说
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但是作为婚约财产案件,是我市尤其是秀屿区法院这两年审理的案件中比较普遍的案件类型。因此,法官如何运用法律的规定及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公正裁判案件,至关重要。
对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有以下五个基本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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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1)秀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民终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林某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国章、黄艳玲,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康某、许某、康1某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自强、黄毓凡,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膑明;人民陪审员:林德成、方玉光。
二审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金灿;代理审判员:吴荔生、吴瑞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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