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不服秀屿区公安分局户籍登记案 户籍关系;户籍登记;依法更正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

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

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法制科

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笏石派出所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行终字第4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黄国贤

潘励凡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被告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对原告陈某1与第三人郑某的户籍予以变更分户,并确认其二人不属母女关系,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
法院裁判要旨:
(一)本案被告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区分局户籍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认定。2009...
展开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1)秀行初字第2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行终字第40号判决书。
(二)案由:不服户籍登记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1
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原告之弟。
委托代理人:黄国贤,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法制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林某,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笏石派出所科员。
第三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潘励凡,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2、潘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徐继;人民陪审员:陈国星、郑德和。
二审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完育;审判员:林天明;代理审判员:刘开赐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5日(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