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信用卡诈骗案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虚构事实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2)莒刑初字第52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的认定无异议,但承办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有误,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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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2012)莒刑初字第52号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诈骗
3、诉讼当事人:
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许传伟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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