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宋某委托合同案 劳务;委托合同;民事责任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莱阳市开发法律服务所

莱阳市开发法律服务所

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商初字第360号
审理法官:

辛莉

唐希彬

张伟

代理律师:

刘国太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商初字第360号。
2.案由:委托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薛江彩、郭庆凯,莱阳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国太,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辛莉;审判员唐希彬;代理审判员张伟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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